泉州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是智能移动终端用户图形操作界面的框架性核心专利,通过该专利的应用,解决了如何使用户简便地在多个分频范围内移动,摆放特定APP图标的问题;
此外,该专利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系统界面操作的成功率和准确性。然而,惠州三星、天津三星、三星投资公司等三被告作为位居全球移动终端前三甲的制造商,在制造、销售的众多型号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中,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可见该专利的市场认可程度极高。
因此,涉案专利具有极高的创造力,对实现移动终端的智能化操作贡献巨大。
随后三星不服,发起了专利无效请求,不过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驳回了三星的请求,作出了专利有效的裁定,三星继续向知识产权法庭提起诉讼。
在华为发起诉讼的同时,三星自然不能被动挨打,作为对华为的回击,2016年7月三星在多地对华为起诉,诉讼中称,华为在销的华为系列以及其子品牌荣耀系列手机上,均使用了其专利技术,索赔额正好是华为当初起诉三星的索赔额的两倍之多。
三星主张,华为需向三星赔偿合理支出8050万人民币,以及经济损失赔偿8050万人民币。
2017年9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却驳回了三星关于八项相关专利无效的诉讼请求,最终双方打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9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定驳回三星上诉,维持原判。三星不服,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8年9月,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声称三星上诉请求缺乏事实的真实性以及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由此华为在国内全面获胜。
而三星在国内诉讼战的同时,在美国以华为违反FRAND规则,也就是公平合理非歧视的专利授权规则,向加州法院提起诉讼。
在FRAND规则中,普通许可中诠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专利纳入标准化体系之时,就被要求遵守原则,对相关标准实施者一视同仁。
而在强制许可中诠释,先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各方对许可条件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申请法院裁决。同时,一旦标准必要专利人滥用相关专利,被许可人即可根据相关条例寻求救济。
简而言之,三星在美国起诉,华为在通信专利的使用中,对三星“特殊对待“,”高价照顾“了三星。
而此前在欧洲,高通被诉垄断案中,高通即被认为没有遵守FRAND规则,在 WCDMA 技术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承诺按照 FRAND 原则许可专利,但在标准实施后却违反这一承诺,利用 WCDMA 标准产生的优势地位,毫无理由的收取高昂的专利费,存在专利套牢(指专利权人凭借谈判优势收取明显高于专利本身价值的高昂许可费的情形)的问题,明显违背了 FRAND 原则中的公平、合理原则。
而就FRAND 原则来说,高通和华为的专利使用费收取模式完全不同。
高通的收取方式被业内戏称作“高通税“,所有应用高通有关专利的设备不仅需要先向高通支付有关的专利许可费,同时在销售终端,还要按整机售价的一定比例再次向高通缴纳专利使用费。
由于高通在通信基础专利的寡头地位,高通二次收费的行为不仅涉及违反反垄断法,更违反了FRAND 原则中的公平、合理原则。
而就三星诉华为来说,截止到2016年年底,据华为终端微博显示,华为近十年投入的研发费用超过3130亿,2016年研发费用达764亿,占销售收入的14.6%。
在欧洲专利申请量上华为居第二名,相当于每3.6个小时就有一项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华为已经累计获得62519件专利授权,其中国内专利57632件,国外专利39613件,而且90%以上是发明专利。
根据IDC发布的2018年中国智能手机市场份额报告来看,三星的市场份额已经从2013年巅峰的20%,跌落到1%。在IDC的报告中,三星归类为“其他“,而华为以 26.4% 位列第一。
如果就市场份额来看,三星确实属于弱势一方。但在这场专利大战中,并不是“谁弱谁有理“。
三星不仅要面临举证的义务,还要证明华为对其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歧视“的行为。虽然中美国情不同,在FRAND原则上的判决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在中国审理判决的珠玉在前,三星的美国翻身仗,难。
本来三星这场美国的翻身仗要在2019年9月份由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但双方在在2019年1月突然提交了一份暂停审理申请,1月25日,双方达成初步和解协议,3月7日,正式和解。
虽然双方的协议内容尚不可知,但这样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结果,不仅让人推测,很可能和美国现在的形势相关。美国与华为的关系微妙,之前事件中,美国并不占理,而华为三星之间的专利诉讼案早日完结,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总的来说,这次,华为赢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